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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大明与荷兰(下称“缔约双方”)永结友盟,互不侵犯。两国商民往来,当以礼相待,不得轻启衅端。

二、凡交涉事务,皆以平等互敬为本,不得僭越轻慢。

第二条 通商互市款!

一、大明开放广州、泉州、宁波,上海,天津,登莱诸港,荷兰开放阿姆斯特丹、鹿特丹等同等数量的港口,供两国商船停泊贸易。

二、双方商民可自由往来通商,货物按市价公平交易,不得强征勒索。大明海关税银十取其一,尼德兰税银亦依其例,双方不得擅自增减。

三、荷兰商民于大明境内贸易,须以白银兑换九霄天阙所所发行银票,凡市易、纳税、结算,皆以其为准;私用外币,金银贸易,货物充公。

第三条 传教事宜款!

一、缔约双方准许对方派遣传教人员入境,宣扬其国教化。大明可遣宣教士至荷兰宣教,荷兰亦可派遣教士至大明,传教双方皆受保护,不可被法律限制行动,传教,双方教士皆不得私藏除自卫外的兵械,违者可依律究办。(附对自卫兵械的详细概述)

第四条 司法管辖款!

一、荷兰商民于大明境内犯事,由大明官方依照律令审断;大明商民于荷兰境内犯事,由尼德兰官府依其律法审断。

二、商船入港,须遵港口章程。若船上争端涉及两国商民,由双方官吏会同审理。

第五条 互保商民款!

一、两国商船遇风浪、海盗之险,所在国须尽力救护,归还货物,不得私吞。

二、商民于对方境内病故,所在国须助其遗骸、财货归返故土。

第六条 条约更易款!

一、此约十年为期,期满前三月,若双方无异议,则自动续约。若有修订之需,须遣使共议,另立文书为凭。

第七条 缔约施行款!

一、此约以汉文、荷兰文各缮二份,由大明首辅真君与荷兰执政签押用印,交换存照。

二、条约自交换之日起施行,昭告天下,咸使闻知。

当条约签订过后,呈到了陈天王这里后,陈天王看着条文,微微颔首,他朝申耀荣等大臣们道。

“尔等可知,孤最看中的,乃是条约中的哪一款?”

“自然是宣教!”

诸葛大道不假思索,他面泛红光。

陈天王微微颔首。

“不错,不错!”

“孤所最为看重者,乃是其上宣教之条款!”

好吧,陈天王可是要统御世间万邦,而达到这一目的,靠武力征服嘛,是有些困难的,暂时想要派兵去征服欧洲,几乎不可能,而且经济成本过高,有些不值得。

而以贸易为纽带,通过信仰的方式,进行渗透!

既经济,又实惠!

毕竟,陈天王可是自称耶稣再世的,光是这一个宣称,再配合着陈天王的“法力”,和双方之间看似平等的传教自由,就能够让陈天王的“真约派”,以极为轻松的代价,篡取了欧洲教士们发展了一千多年,才发展起来的信仰基础!

只见到,陈天王看着一旁的诸葛大道。

“天枢院要在综合大学内,增设通译学院!”

“既要将孤的《真经》翻译成各国文字,还要培养出来通晓各国语言的宣教人才,接下来,他们可是要前往全世界,进行宣教的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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